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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财经报网:吹响融资担保行业强监管号角
近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七部委联合印发通知,发布《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引》。
专家表示,这意味着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背景下,对融资担保行业加强监管的号角已经吹响。
行业乱象不容忽视
融资担保是一项特殊的金融中介服务,担保机构介入银行等资金出借方与企业、个人等资金需求方之间,作为第三方保证人对债务方如期足额偿还债务本息进行担保,从而起到对资金需求方的增信作用。一般来说,融资担保业务包括借款类担保业务、发行债券担保业务和其他融资担保业务。
《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指出,融资担保是破解我国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重要手段和关键环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指出,融资担保业务将发挥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的作用。由此可以看出,我国融资担保业务既具有金融属性,也具有一定的准公共产品属性。
然而,近年来一些违法违规事件的发生,暴露出融资担保行业发展存在不少乱象,亟须整治。
一是部分融资担保公司盲目扩张业务、超额担保。因违约事件曾引发行业“地震”的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就存在这一问题。《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融资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前款规定的倍数上限可以提高至15倍。”河北融投的注册资本为42亿元,而据估计,河北融投对外担保额已达到500亿元,涉及银行、信托、基金、P2P等共50余家金融机构,包含银行资金至少达到200亿元。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何代欣指出,在融资担保行业发展较为迅速、同业竞争者较多的时期,部分公司为了抢占市场份额,便会选择铤而走险,通过违规扩张业务、超额担保实现野蛮成长。
二是部分融资担保公司存在非法吸储、集资行为。近日,河南省郑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了拟吊销11家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公告。据了解,部分机构被吊销经营许可证的原因在于其涉及非法集资问题。《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明确规定,融资担保公司不得从事“吸收存款或变相吸收存款;自营贷款或者受托贷款;受托投资”。一直以来,各地监督管理机构都将严禁融资担保公司非法吸储、非法集资、非法理财、高利放贷作为融资担保行业监管的底线。
何代欣表示,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背景之下,监管部门会针对暴露问题较多、风险积聚较快的领域与产品及时出台相关监管政策。考虑到融资担保行业在发展过程中呈现出的鱼龙混杂、不规范经营问题,监管部门及时完善制度、强化监管是十分必要的,这有助于防止融资担保行业风险波及银行等金融部门,触发局部性金融风险。
监管与引导并行
此次出台的四项配套制度是金融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履行监管职能的重要体现。银保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对于许可证管理、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资产管理与银担合作等经营规则只进行了原则性规定。结合近年来融资担保行业在发展中显露出的问题,此次发布的四项配套制度是按照急用先行原则,对条例的进一步细化。
其中,《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明确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定义、规定了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换发、吊销、注销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条件和流程,包括颁发、换发或吊销、注销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监督管理部门都应当在其网站或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进行公告。“办法对监督管理部门做好许可证管理工作提出具体要求,有助于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的进一步规范。”银保会有关负责人表示。
何代欣表示,完善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助于将借融资担保名义“挂羊头、卖狗肉”违规违法经营的部分公司,以及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的部分业务隔离于融资担保行业之外,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明确了融资担保责任余额的具体计算公式为:融资担保责任余额=借款类担保责任余额+发行债券担保责任余额+其他融资担保责任余额,同时详细说明了上述3项担保业务在保余额的加权计算方法。
《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将融资担保公司主要资产按照形态分为Ⅰ、Ⅱ、Ⅲ级,并从优先保障资产流动性和安全性的角度,对资产比例进行明确规定。例如规定“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之和不得低于资产总额的60%”等。银保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上述举措有助于引导融资担保公司专注主业、审慎经营,确保融资担保公司保持充足代偿能力。
《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引》指出,银担合作应该遵循自愿原则、平等原则、公平诚信原则、合规审慎经营原则。这将维护银行与融资担保公司双方合法权益,实现优势互补与互利共赢,促进银担合作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
同时,银保会有关负责人表示,监管部门也积极引导融资担保公司扩大小微企业和“三农”担保业务规模。如《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规定,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农户借款类担保业务,设定75%的权重,为各项业务最低;同时,办法将以往“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前款规定的倍数上限可以提高至15倍”的规定进一步细化为“对小微企业和农户融资担保业务在保余额占比50%以上且户数占比80%以上的融资担保公司,前款规定的倍数上限可以提高至15倍。”
何代欣表示,今后对融资担保行业的监督管理将继续体现为一方面健全制度、强化监管,另一方面引导融资担保公司加大对普惠金融的支持力度。其中,健全制度、促使融资担保公司合规经营是实现其助力普惠金融发展的根本保障。
信息来源:http://www.cfen.com.cn/dzb/dzb/page_1/201805/t20180502_28837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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