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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担保成上半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表现之一
原标题:财务造假、违规担保…这些信披违规被立案调查,11家中介机构牵扯其中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介机构也难逃其责。
按照中介机构勤勉尽责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同步关注的工作原则,今年上半年证监会对11家证券中介机构启动调查,同比增长22%,涉及证券公司3家、会计师事务所5家、评估机构2家和律师事务所1家。这些案件主要涉及相关机构在提供证券服务时未勤勉尽责,表现为不遵守相关业务规则,未保持应有的职业审慎,尽调程序流于形式或存在重大缺陷等,个别机构的从业人员甚至参与合谋造假。
财务造假、违规担保……信披违规四种常见模式
上半年,证监会立案调查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件39件,同比增长50%;办结17件,其中查实16件,成案率94%。
这与上市公司信披违法违规情况增多有关,也有证监会稽查部门“精准立案、精准查处、精准打击”的原则相关,上半年证监会把虚假记载、重大遗漏、误导性陈述等各类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作为稽查执法的重点。
上半年在办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件主要表现为:
一是虚构购销业务、滥用会计准则实施财务造假。部分发行人、上市公司为骗取发行核准、实现重组业绩承诺或避免退市风险警示,通过虚构业务及销售回款等方式虚增公司收入利润,或者通过提前确认收益、少计减值准备、跨期调整成本费用等方式虚增利润。
二是利用违规担保、资金占用等多种手段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个别上市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家族关联企业长期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以上市公司名义向他人借款或以上市公司存款为质押向银行贷款,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三是未依法履行重大事项等信息披露义务。从已经查实的重大遗漏、误导性陈述11起案件看,既有未披露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等重大事项,也有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还有未经核实发布行业数据引发股价异动。
四是随着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部署推进,上市公司因环境违法信息披露不实的案件不断增加,上半年新增4起环保信息披露不实案件。有的未及时披露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涉嫌污染环境犯罪信息;有的持续多年受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11家机构牵扯其中,包括3家券商
按照中介机构勤勉尽责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同步关注的工作原则,今年上半年证监会对11家证券中介机构启动调查,同比增长22%,涉及证券公司3家、会计师事务所5家、评估机构2家和律师事务所1家。这些案件主要涉及相关机构在提供证券服务时未勤勉尽责,表现为不遵守相关业务规则,未保持应有的职业审慎,尽调程序流于形式或存在重大缺陷等,个别机构的从业人员甚至参与合谋造假。
信披违法存在四个特点:
一是财务造假手法隐蔽复杂。有的上市公司连续多年将生产废料循环入库虚增库存,实现少计成本、虚增利润。有的公司利用行业特点,通过出售商品再购回或退货商品不进行退货处理等方式虚增收入和利润。
二是涉案领域涉及公司债等业务。一些非上市企业、上市公司在发行公司债过程中涉嫌财务造假、未披露重大事项。有的向交易所报备发行文件中含有虚假财务数据;有的隐瞒重大担保事项,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三是多种违法行为交织。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背后,往往隐藏着不法关联交易、违规资金占用、恶性利益输送等严重违法的线索。有的利用信息披露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有的长期侵占上市公司资金;有的不披露一致行动关系,回避要约收购义务。
四是不少案件违法手段恶劣,情节特别严重,涉嫌刑事犯罪。有的持续多年实施财务造假且金额巨大,有的还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多项违法犯罪。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表示,证监会将抓紧做好在办信息披露违法案件的调查和处罚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同时,在前期召开的稽查案件线索工作会议上,进一步明确突出信息披露违法案件作为线索筛查和分析的重点,要求绝不放过任何可疑线索,发现一起,立案一起,坚决查办市场关切、影响恶劣的重大财务造假、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件,始终对中介机构违法违规保持高压态势,切实增强执法威慑,提高违法成本,有力督促各类信息披露义务主体归位尽责,不断夯实市场稳定运行基础。
3宗信息披露违法案件领罚单
在立案介入调查的同时,证监会已对庞大集团、盛达集团、美都能源等三家公司的信披违法违规作出行政处罚。
具体来看,证监会对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庞大集团)及其董事长庞庆华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作出行政处罚,对庞大集团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庞庆华作为信息披露违法主体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其作为庞大集团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武成、刘中英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15万元罚款,依法对甘肃盛达集团(简称盛达集团)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作出行政处罚,对盛达集团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45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赵满堂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王军保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浙江证监局依法对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美都能源)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作出行政处罚,对美都能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闻掌华、翁永堂、徐国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沈旭涛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案件中,庞大集团及其董事长庞庆华未如实披露权益变动情况,遗漏披露庞庆华通过收益互换进行的相关融资安排,庞大集团同时还未按规定披露庞大集团及其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未按规定披露其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调查的事实;盛达集团未真实披露控制他人账户持有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以下简称“盛达矿业”)和控制他人账户将2160万股“盛达矿业”进行股票质押融资的相关情况;美都能源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
高莉表示,在信息披露违法类案件中,上市公司的财务欺诈行为一直是市场关注的重点,近几年,随着证监会监管执法的不断强化,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披露质量大幅提升,但其他类型重大事项的披露质量依然有待提升,较为多发的如未按规定披露重要股东权益变动情况、股权质押情况、重大诉讼情况、被调查处罚情况、对外担保情况、关联交易情况等。《证券法》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则体系所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种类多样,内容丰富,凡属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信息披露义务人均应依法及时披露,充分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证监会将依法对各种类型的信息披露披露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切实维护资本市场“三公”原则,保障广大中小股东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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